破壞性創新(英語:Disruptive innovation),或是被稱為破壞式技術,早期也被翻譯為顛覆性技術,是由哈佛大學教授克萊頓·克里斯坦森Clayton Christensen)於1997年的著作《創新的兩難》(Innovator's Dilemma)所提出。是指將產品服務透過科技性的創新,並以低價、低品質的方式,針對特殊目標消費族群,突破現有市場所能預期的消費改變。

破壞式創新是擴大和開發新市場,提供新的功能的有力方法,反過來,也有可能會破壞與現有市場之間的聯繫,該理論在管理實務上產生重大影響,並引起學術界大量討論。[1][2]

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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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定義「破壞性創新」是針對顧客設計的一種新產品或是一套新服務。

定義全文如下:

通常,破壞性創新在技術上來說是很簡潔的,利用現有的零件群依某種產品架構運作,提供比舊方法更簡潔的方案。破壞性創新在成熟市場提供較少的客戶,所以一開始並不容易被採用。而在遙遠新興市場和非主流市場,破壞性創新提供了不同的貢獻。[3]

 
How low-end disruption occurs over time.

克里斯汀生認為破壞性創新,可能會對成功的、管理良好的公司造成傷害,且會影響他們的客戶、優秀的研發和發展。這些公司往往忽略最容易受到破壞性創新影響的市場,因為這種市場利率少且太小,無法提供建立大公司所需的成長率。因此,破壞性技術成了當商界都在建議要關心顧客(貼緊顧客)時,偶而在戰略上卻造成反效果的一個例子。

克里斯汀生認為「低階破壞」(low-end disruption)是針對在高階市場卻不需要完全性能的顧客,而「新興市場破壞」(new-market disruption)是針對想滿足之前未被滿足需求的現在客戶。[4]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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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an Yu, Chang Chieh Hang 2010,第1頁.
  2. ^ 如何讓你的企劃與眾不同?行銷人不可不知的破壞式創新. reBuzz. 2013 [2013-08-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05). 
  3. ^ Christensen 1997,第15頁.
  4. ^ Christensen 2003,第23-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