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邪行巴利語kāmesu-micchā-cāra梵語kāma-mithyā-cāra),或譯為邪婬邪淫,是佛教戒律術語,是因為追求欲樂引起的錯誤行為[1],即「不適當的性行為」,離欲邪行是五戒十善學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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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五戒中不邪淫的對行淫行為確定,可參照律藏比丘戒;不邪淫的不可行淫對象指定,遵照經藏中的有關契經,其具體釋義可參照律藏比丘戒中「媒嫁學處」間接記述的,古印度社會關於女子守護、攝受和婚姻的宗法[2]。 在《阿含經》當中,對於邪淫的範圍,只明確了不適當的行淫對象,尤其是侵犯他人妻婦[3]

經論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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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邪行即淫慾引起的邪行[4],在論書中,將契經中邪婬的各種成獲罪之處統稱為「非境」[5]。印度部派佛教,對「邪行」的界定涉及了特定時期的風俗習慣[6],而有所增補。分別論者之《舍利弗阿毘曇論》和犢子部三法度論》增加了「非道」行淫[7]說一切有部中,釋義邪婬時以私通為主[8],受害者是女子的夫主或攝受防護者[5],《大毘婆沙論》對「非境」進行了分析補充,未嫁女若已許配他人則攝受者為未婚夫否則為法定順位監護人,受學禁戒女[9]寄客女、自貨女的攝護者是君王等人[10],還簡要分析了邪婬的動機根源[11];《法蘊論》將「非道」、「非處」、「非時」等性行為[4] ,也納入邪淫的範圍,後期的說一切有部論書,記述了具體解釋:「非道」為非陰道,「非處」為塔廟、寺院、光亮處,「非時」為懷胎、飲兒乳、受齋戒時,並效仿誤殺界定而進行了誤與不誤的論述[12]。此外推測為二世紀或三、四世紀集出的《正法念處經》列有多種邪淫[13]。這些增補規定不見於源於斯里蘭卡傳承的現代上座部佛教,以及學術界認定的初期佛教時期[14]

大乘佛教經論中的不邪淫戒,依據時空不同、宗派及論師見解,而又有增減變化。比如針對「非時」,在《瑜伽師地論》中增列了「穢下時、有病時」[15],《十不善業道經》又增列了「晝日時、彼不樂欲時」[16]。此外還延伸至後世視為非法的販賣婚強迫婚性暴力[17],還給出了夫主及旁人不知曉的通姦的獲罪理據[18],《瑜伽師地論》又將男性對男性或黃門的性行為,非量(一日超過五次)和非理(不依世禮)之性行為,和教唆媒合他人邪淫的行為納入其中[15]漢傳佛教優婆塞五戒略論[19]提到了與賣淫女性交易不犯邪淫罪,如果不付費,就犯邪淫[20],而大乘佛教有經論要求戒除自慰、和不得獲取性服務[16]。《優婆塞戒經》等對邪淫也有專門闡述[21],一般認為,這些是大乘佛教將居士戒擴大改寫而成[22]

上座部佛教的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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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泰國蘇達.法拉.布達哥斯阿闍黎(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奉持八關齋戒》(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不邪婬戒的戒相[23]

  1. 不應發生性關係的對象(他人的配偶、伴侶,以及他人所照顧、監護的未成年少女)[24]
  2. 意欲和上述對象中的任何人交媾。
  3. 行交媾。
  4. 有淫樂。

具足這四種要素,是違犯不邪淫戒的條件。

註釋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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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雜阿含經·一〇三九經》:「行諸邪婬,若父母、兄弟、姊妹、夫主、親族,乃至授花鬘者,如是等護,以力強干,不離邪婬。」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思經》:「邪婬,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父母所護,或姉妹所護,或兄弟所護,或婦父母所護,或親親所護,或同姓所護;或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假賃至華鬘,親犯如此女。」
    法蘊論》:「如世尊說:『有欲邪行者,於他女婦,他所攝受,謂:彼父、母、兄弟、姊妹、舅姑、親眷、宗族守護,有罰,有障,有障罰俱,下至授擲花鬘等信,於是等類,起欲煩惱,招誘強抑,共為邪行,不離邪行。』……
    • 他女婦者?謂七種婦,何等為七?一、授水婦,二、財貨婦,三、軍掠婦,四、意樂婦,五、衣食婦,六、同活婦,七、須臾婦。
      • 授水婦者,謂:女父母,授水與男,以女妻之,為彼家主,名授水婦。
      • 財貨婦者,謂:諸丈夫,以少多財,貿易他女,將為己婦,名財貨婦。
      • 軍掠婦者,謂:有丈夫,因伐他國,抄掠他女,將為己婦;復有國王,因破敵國,取所欲已,餘皆捨棄;有諸丈夫,力攝他女,將為己婦,如是等類,名軍掠婦。
      • 意樂婦者,謂:有女人,於男子家,自信愛樂,願住為婦,名意樂婦。
      • 衣食婦者,謂:有女人,於男子家,為衣食故,願住為婦,名衣食婦。
      • 同活婦者,謂:有女人,詣男子家,謂男子曰:『我持此身,願相付託,彼此所有,共為無二,互相存濟,以盡餘年,冀有子孫,歿後承祭。』名同活婦。
      • 須臾婦者,謂:有女人,樂與男子,暫時為婦,名須臾婦。
    • 他攝受中,母守護者,謂:有女人,其父或狂,或復心亂,或憂苦逼,或已出家,或遠逃逝,或復命終,其母孤養,防守遮護,私誡女言:『諸有所作,必先白我,然可得為。』名母守護。
    • 父守護者,謂:有女人,其母或狂,或復心亂,廣說乃至,或復命終,其父孤養,防守遮護,私誡如前,名父守護。
    • 兄弟守護者,謂:有女人,父母或狂,或復心亂,廣說乃至,或復命終,兄弟孤養,防守遮護,私勸誡言:『諸有所作,必先告白,然可得為。』名兄弟守護。
    • 姊妹守護者,謂:有女人,父母或狂,或復心亂,廣說乃至,或復命終,姊妹孤養,防守遮護,勸誡如前,名姊妹守護。
    • 守護者,謂:有女人,其夫或狂,或復心亂,廣說乃至,或復命終,依舅姑居,舅姑喻曰:『爾勿愁惱,宜以自安,衣食之資,悉以相給,我當憂念,如子不殊。』舅姑恩恤,防守遮護,私誡之言:『諸有所作,必先諮白,然可得為。』名舅姑守護。
    • 親眷守護者,謂:有女人,除母及夫,餘異姓親,名為親眷,而此女人,為彼親眷,防守遮護,名親眷守護。
    • 宗族守護者,謂:有女人,除父兄等,餘同姓親,名為宗族,而此女人,為彼宗族,防守遮護,名宗族守護。
    • 言有罰者,謂:有女人,自無眷屬,又非婬女,若有凌逼,為王所知,或殺或縛,或復驅擯,或奪資財,名為有罰。
    • 言有障者,謂:有女人,身居,雖無親族,而有主礙,名為有障。
    • 有障罰俱者,謂:有女人,自無眷屬,又非卑賤,依恃他居,為他所礙,若有凌逼,所依恃者,便為加罰,名障罰俱。又上所說,一切女人,隨所依止,皆有障罰,所以者何?由諸女人,法有拘礙,非禮行者,便遭殺縛,或奪資財,或被退毀,是故一切名障罰俱。
    • 何等名為下至授擲花鬘等信?謂:有女人,已受男子,或花或鬘,或諸瓔珞,或塗香末香,或隨一信物,如是名為下至授擲花鬘等信。」
    瑜伽師地論》:「『欲邪行者』者,此是總句。『於諸父母等所守護』者,猶如父母,於己處女,為適事他故,勤加守護,時時觀察,不令與餘,共為鄙穢;若彼沒已,復為至親兄、弟、姊、妹之所守護。此若無者,復為餘親之所守護。此若無者,恐損家族,便自守護;或彼舅姑,為自兒故,勤加守護。『有治罰』者,謂:諸國王,若執理者,以治罰法,而守護故。『有障礙』者,謂:守門者,所守護故。此中略顯,未適他者,三種守護:一、尊重至親、眷屬、自己之所守護,二、王執理家之所守護,三、諸守門者之所守護。『他妻妾』者,謂:已適他。『他所攝』者,謂:即未適他,為三守護之所守護。『若由凶詐』者,謂:矯亂已,而行邪行。『若由強力』者,謂:對父母等,公然強逼。『若由隱伏』者,謂:不對彼,竊相欣欲。『而行欲行』者,謂:兩兩交會。『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者,謂:於非道、非處、非時,自妻妾所,而為罪失。」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作不淨行者,行謂聖道,淨即涅槃,由八正行,方能證會;作不淨行,正違彼故;不者,相違義,猶如不善及不生等。兩交會法者,女、男根合,名為交會。又云:兩交會者,即是兩身、兩根也,據多說之。自口下門,犯他勝(波羅市迦)故,此之二句,彰其過重。有行不淨行,非兩交會;有兩交會,非不淨行等;為簡不受學處而行婬法,不名作不淨行。又釋:於自二門,名不淨行;於他處犯,名兩交會。言法者,即是持自性義。此言為簡於夢交會,無自性故。作,謂故心受樂。」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妻,人自守,若為人所守,下至婬女華飾香丸,此當言他女。」
    龍樹大智度論》:「若有雖不守護,以法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財,若誑誘,……如是犯者,名為邪婬。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婬女為要,如是犯者,名為邪婬。」
    十住毘婆沙論》:「邪婬者,所有女人,若為父母所護,親族所護,為姓所護,世法所護,戒法所護,若他人婦,知有鞭杖、惱害等障礙,於此事中,生貪欲心,起於身業。」
  2. ^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有七種婦,十種私通。云何七種婦?……
    1. 水授婦者,謂:不取財物女之父母,以水注彼女夫手中,而告曰:『我今此女,與汝為妻,汝當善自防護,勿令他人輒有欺犯。』是名水授婦。
    2. 財娉者,謂:得財物,以女授之,如上廣說,是名財娉婦。
    3. 王旗婦者,如剎帝利,灌頂大王,嚴整兵旗,伐不臣國,既戰勝已,而宣令曰:『隨意所獲女,任充妻室。』此由王旗力,獲女為妻妾;又若有人,自為賊主,打破村城,獲女為婦,是名王旗婦。
    4. 自樂婦者,若女、童女,自行詣彼得意男處,告言:『我今樂與仁為妻。』彼便攝受,是名自樂婦。
    5. 衣食婦者,若女、童女,詣彼男子處,告曰:『汝當給我衣食,我當與汝為妻。』是名衣食婦。
    6. 共活婦者,若女、童女,詣彼男處,告言:『我所有財,及汝財物,並在一處,共為活命。』是名共活婦。
    7. 須臾婦者,謂:是暫時而為婦事,是名須臾婦。
    云何十種私通?謂:為十人所護。……
    1. 云何父護?若女人,其夫身死,或被禁縛,或時逃叛,其父防護,是名父護。
    2. 母護,亦爾。
    3. 云何兄弟護?若女人,父母及夫,並皆亡歿,或時散失,至兄弟家,而為住止,兄弟衛護,是名兄弟護。
    4. 姊妹,亦然。
    5. 云何大公護?若女人,父母、宗親,並皆亡歿,其夫疾患,或復癲狂,流移散失,依大公住,大公告曰:『新婦!汝可歡懷,於我邊住,我憐念汝,如觀己子。』大公即便如法守護,是名大公護。
    6. 大家護,亦然。
    7. 云何親護?從七祖已來,所有眷屬,並名為親,過此非親。若女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並皆亡歿,或癲狂等,或流離他土,便於餘親,依止而住,名為親護。
    8. 云何種護?謂:婆羅門、剎帝利、薜舍、戍達羅,女依種而住,名為種護。
    9. 云何族護?謂:於婆羅門等中有別氏族,如頗羅墮社、高妾、婆蹉等,女由此護,名為族護。
    10. 云何王法護?若女人,親族並無,唯有一身,由王法故,無人敢欺,是名王法護;又有法護者,若有女人,孀居守節,潔行貞心,人不欺犯,是名法護。」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言須臾者,謂:非多時為夫妻事,亦名無雜婦。言無雜者,雖有夫主,守法清居,異常流故,故稱無雜。」
    四分律》:「女人有二十種:母護,父護,父母護,兄護,姊護,兄姊護,自護,法護,姓護,宗親護;自樂為,與衣婢,與財婢,同作業婢,水所漂婢,不輸稅婢,放去婢,客作婢,他護婢,邊方得婢。
    • 母護者,母所保。父護者,父所保。父母護、兄護、姊護、兄姊護,亦如是。自護者,身得自在。法護者,修行梵行。姓護者,不與卑下姓。宗親護者,為宗親所保。
    • 自樂為婢者,樂為他作婢。與衣者,與衣為價。與財者,乃至與一錢為價。同業者,同共作業,若未成夫婦禮。水所漂者,水中救得。不輸稅者,若不取輸稅。若放去婢者,若買得,若家生。客作者,雇錢使作,如家使人。他護者,受他華鬘為要。邊方得者,抄劫得。是謂二十種。
    男子亦有二十種,亦如是。」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十種女者:父母所護,兄姊所護,親里所護,自護,法護,自任,衣物,共誓,有主,作信。
    • 父母所護者,女有父母,父母能與能奪。兄姊、親里,亦如是。自護者,自得自在,自與自奪。法護者,正法出家,修行梵行。
    • 自任者,自隨所樂。衣物者,受他衣物。共誓者,與人要誓。有主者,女人屬夫。作信者,受他片致要,一日一月,乃至一交會。
    十種男,亦如是。」
    十誦律》:「女者,有十四種護:父所護,母所護,父母所護,兄弟所護,姊妹所護,舅護,姑護,舅姑護,親里護,姓護,自護,法護,夫主護。……丈夫,有七種婦:索得,水得,破得,自來得,以衣食得,合生得,須臾得。
    • 索得者,以少多財物,索得作婦,是名索得。水得者,若人捉手,以水灌掌,與女作婦,是名水得。破得者,若破他國,奪得作婦;復有自國,反叛誅罰得者,是名破得。自來得者,若女人,自一心貪著愛樂故,來供給作婦,是名自來得。衣食得者,若女人,不能自活,為衣食故,來供給作婦,是名衣食得。合生得者,若女人,語男子言:『汝有財物,我有財物,若生男女,當供養我等。』是名合生得。須臾得者,共一交會故,名須臾得。」
    善見律毘婆沙》:「女有十護:父護者,父禁制,不聽出入,恐慮他事。母護,亦如是。父母護,檢看視,不與餘處遊,亦不聽行來出入。兄護,姊護,宗親護,姓護,法護,罰護。法護者,是同法人護也。罰護者,若寡女,欲與餘人私通,先向官說,若許者便通,若不許者不得專輒,犯者罰金輸官,故名罰護。
    物買者,持物贖取,是名為買也。樂住者,是樂同住也。雇住者,以物雇之,家事悉以委付。衣物住者,因得衣裳,承住為婦,此是貧窮女也。水得者,因共洗浴,以水相灌,共作要誓為夫婦,是名水得。鐶得者,以鐶安置頭上,恆以戴物,取鐶擲去 :『汝來住我屋,常作我婦。』是名鐶得。婢取者,自己婢,還取為婦。執作者,以直雇賃,充家中執作,取以為己婦,是名執作。舉旗婦者,竪旗立軍,往破他國,得他女,取為己婦。」
    摩訶僧祇律》:「若孤女無父,無母,無親里,若俱無;若自立,若依他立,若依親里立,若俱立。
    • 孤無母者,謂女無母,依父生活,是名無母。……孤女無父者,有女無父,依母生活,是名無父孤女。……無親、俱無,亦復如是。自立者,無父、無母,無親里,自活。……依他立者,若女無親,而依他立。……依親及俱,亦復如是。……
    若家內,同產,先要,罰,榛王;績縷,作食,取水,無子,繼嗣。
    • 家內者,若有人養他小兒,教習長大,家中有所生女,年亦長大,便作是念:『我今此女,年已長大,當出嫡他,今日此兒,是我所養,今已長大,何不以女嫁與此兒,當如我子,亦為女婿。』……同產者,若有同產,兄喪欲執嫂為婦。……先要者,若有男子,共他婦通,其婦語此男子言:『若我夫瞋,苦治我罪,驅出門者,汝當取我。』答言:『可爾。』時彼婦人,便故惱其夫,令其忿恚,苦治驅。……罰者,若王欲取人女,……語其家言:『我能罰汝家,而取汝女,但不欲爾,汝與我女,可得衣食,莊嚴之具,自然不乏,又可饒益汝家。』……榛王者,賊主也,若賊主欲取他女,……語其家言:『我是林中王,能為汝作不饒益事,汝當送女與我,可得衣食,嚴具自恣,並護汝家。』……績縷者,若有寡婦,紡績自活,有男子欲得,……語寡婦言:『為我作婦。』彼寡婦言:『我若相就,不能餘作,唯能績縷,須者當往。』……作食者,若有寡婦,有男子欲得,……寡婦言:『我但能作食,不能餘作,須者當往。』……取水者,若有寡婦,有男子欲取此婦,……寡婦答言:『我但能取水,不能餘作,須者當往。』……無子者,若有男子,都無子息,復有寡婦,亦無兒子,有男子欲得此寡婦,……語寡婦言:『俱無子息,來共合活。』……繼嗣者,若有男女,俱無子息,恐其死後,若墮餓鬼,無所繼嗣,時有男子欲得寡婦,……語寡婦言:『來共汝生活,若我先死,墮餓鬼者,汝當祠我;若汝先死,我當祠汝。』……
    若有女人,母所護,父所護,兄弟護,姊妹護,自護,種姓護,錢所護;童女,寡婦,他護。
    • 母護者,有女人,依母住。……父護、兄弟護、姊妹護,亦復如是。自護者,有女人,無父母親里,自作生活,持戒自護。……姓護者,有女人,無父母,依同姓住。……錢護者,若女人,負人錢未滿。……童女、寡婦、他婦,亦復如是。
    若女人,穀買得,錢買得;若輸錢女,半輸女,盡輸女;若一月住,若隨意住;抄掠,與花鬘,無種,須臾。
    • 穀買得者,若女,以穀買得。……錢買得者,亦復如是。輸錢者,若有人養女,索稅錢,唯除自供,餘者盡取。……半輸、盡輸,亦復如是。一月住者,若寡婦,有男子欲求為婦,……寡婦答言:『我不能長住,為可一月相就,若須者當往。』……隨意住者,有寡婦,男子欲求為婦,……寡婦言:『我不能長住,隨我意,幾時住,須者當往。』……抄掠得者,若人破他聚落,抄得女人。持花鬘者,有國土法,男子欲求女人為婦時,直遣人持花鬘,往與女人家,若受花鬘,便知得婦,若不受花鬘,便知不得。……無種者,若男子,無父親,亦無母親,又無知識,彼女亦爾。……須臾者,若端正女人,有男子,……求須臾交會。……
    無子婦,婢婦,出家,放,婬女,婬女使人,外婬女,外婬女使人,若棄女,乞女,被遣女,下錢女。
    • 無子婦者,若有家富,兒小便為娶婦,兒死,此兒婦小,依止姑住,至其長大。……婢婦者,如諸國土,有賣生口,若男子欲求為婦,欲言買為婦,恐責錢多,……密語婦言:『我今買汝為婢,實持作婦。』……出家者,若端正女人,於諸外道出家。……放者,放有二種,若賣,若離婚;者,如頗梨國法,有婦小嫌便賣;離婚者,有國土法,夫婦不相樂樂,便詣王所,輸三錢半二張劫貝,而求斷當,聽使離婚。……婬女者……。婬女使人者,婬女婢也。……外婬女者,有婬女,恆在田野求人。……外婬女使人……。棄女者,若女人,他行妊娠,然後於諸外道中出家,月滿生女,棄著四衢道中,有人取養,至年長大。……乞女者,若有人,多男無女,從他乞女,養至年長大。……被遣女者,若有女人,未出嫁時,共他私通,然後出嫡,婿知非童女,便遣還家,索本財物。……下錢女者,若人娶婦,輸錢未畢,此女父母,多索其錢,不能令滿,而不得婦,女亦不得更嫁。……
    若孤女依外祖母,依外祖父,依外曾祖,依外舅,依外姨母,依祖父,依祖母,依曾祖,依父舅,依父姨母,亦如上說。」
  3. ^ 雜阿含經·一〇四四經》:「我當為說自通之法,諦聽!善思!何等自通之法?謂: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作是念:……受不殺生,不樂殺生。……持不盜戒。……『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婦?』是故受持不他婬戒。……受持不妄語戒。……不行兩舌。……於他不行惡口。……於他不行綺飾。……如是七種,名為聖戒。」
    雜阿含經·一〇二經》:「自棄薄其妻,又不入婬舍,侵陵他所愛,當知領群特。內外諸親屬,同心善知識,侵掠彼所受,當知領群特。」
    別譯雜阿含經·二六八經》:「捨自己妻及婬女,邪姦他婦無所避,如是亦名旃陀羅。於己種姓及親友,如是之處造邪惡,不擇好惡而姦婬,是亦名為旃陀羅。」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佛在室羅伐城,逝多林給孤獨園。於此城中,有一長者,先有自妻,復行邪行。其妻告曰:仁者不應作此邪行之事。其妻屢諫,夫不隨語,婦起瞋嫌,共餘男子,亦為私合。其夫每以家物贈彼私婦,其妻亦以家物遺彼邪夫。……時,彼夫婦知婢譏刺,俱懷慚愧,並默無言。時,鄔波難陀,知是事已,便往詣彼長者宅中,為彼夫婦,毀呰破戒,讚歎持戒。……時,彼夫婦既聞法已,俱捨邪行。……復為讚歎五戒功德,汝等善聽:『如佛說,有五種大施,何謂為五?若離殺生、偷盜、欲邪行、妄語、飲酒,是為五種大施。何故離此五事、名為大施?由離五故,得無所畏,無諸怨結,妻室貞良,言則信受,常不驕逸,由此五故,感無量樂,常處人天,故名大施。』時,彼二人,聞此法已,倍生深信,受五學處。」
  4. ^ 4.0 4.1 法蘊論》:「所言欲者,謂是婬貪,或所貪境。欲邪行者,謂於上說,所不應行,而暫交會。下至自妻,非分、非禮,及非時、處,皆名欲邪行。」
    阿毘曇甘露味論》:「有婦女,他所有,知他婦女,故欲共婬,若道、非道中;自有婦,犯非道,如是婬妷。」
    阿毘曇心論》:「邪行者,婦女,他所有,犯於道;若自所有,時時犯非道。」
    雜阿毘曇心論》:「邪婬者,父母等護,起護想,道、非道行;無護者,非處、非時,是不應行而行,名作無作,是身業邪婬。」
  5. ^ 5.0 5.1 大毘婆沙論》:「問:若有女人,為其父、母、兄弟、姊妹、親族等護,有罰,有礙,是他妻妾,他所攝受,乃至或有贈一花鬘,若於彼所,行不淨行,於誰處得根本業道?答:於能攝護,乃至贈一花鬘得。」
  6. ^ 四分律》:「爾時,世尊在王舍城。王子無畏(Abhaya Kumāra),男根有病,令女人含之,後得差。得差已,即於此女人口中行婬。此女人,憂愁不樂,便作是念:『若王瓶沙來時,我當覆頭露形,在王前住。……』後異時,王瓶沙往無畏所,時,女人如先所念,於王前如是住。王問言:『汝狂耶?何故如是?』女答言:『我不狂,是王子所須,是故覆護耳。』王即喚無畏來語言:『汝云何乃於侍女口中行欲耶?』無畏聞之,甚以慚愧。後於異時,王子無畏言:『此女人有罪,為著黑衣,安置城門邊,作如是言:若有如是病者,當於此婬女口中行婬得差。』」
    摩訶僧祇律》:「佛住王舍城,廣說如上。時,阿闍世王,生一童子,字優陀夷跋陀羅(Udāyibhadda英語Udayin)。此兒陰為蟲所食,……時抱養者,常以口含其陰,……便失不淨,失不淨時,蟲便隨精而出,此兒於是得差,苦痛除愈。從是已後,常習此法,口中行婬,如是轉久,乃至強牽餘母人,於口中行婬。其兒有婦,即作是念:『彼習此不已,當復及我,宜豫作方便,止此惡法。』於是脫衣裹面,露其形體,往詣姑所,禮拜問訊。時,姑呵言:『汝癡狂耶!何得如是?』答言:『不狂!但大家子,捨於常道,而用其口,是故覆之。』即向其姑,具說上事。爾時宮內,展轉相語,乃至外舍,盡共聞知,多共為此,口中行欲。時,王舍城婆羅門、居士,詣阿闍世王所,白言:『大王!國中有此惡法流行,云何口中是飲食處、而行不淨?』王聞此言,甚用不可,即作教令:『從今已去,若有作此,及教他者,當重治其罪。』」
    在公元前二世紀~三世紀成書的古印度法規文獻當中,政事論,將非陰道行淫稱之為「ayoni」,會被課以最初級的罰金。摩奴法典要求丈夫只在女性能生育的期間行淫(即月事期間不應行淫);若男性在人類女性陰道以外的處所射精(以及女性月事期間),要執行特定的潔淨儀式。
    • Ruth Vanita. Same-Sex Love in India: Readings from Literature and History. [2017-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05). In the Arthashastra (政事論), there is a wide category of ayoni, or non-vaginal sex (also mentioned in other texts, such as the Mahabharata), which, wehther with a man or a woman, is punishable with the first fine 
    • Did Homosexuality exist in ancient India?. [2017-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01). 摩奴法論):If a man has shed his semen in non-human females, in a man, in a menstruating woman, in something other than a vagina, or in water, he should carry out the Painful Heating vow 
    • P. Hurteau. Male Homosexualities and World Religions. [2017-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05). The legislator Manu (摩奴法論) required the husband to have sex only during his wife's fertile period (ritu)...For now, suffice it to indicate a series of sexual acts categorized by the phrase "siktva ayoni", which means any discharge of semen outside the vagina without any consideration for the parntner's gender. The penalties for extravaginal sex vary, but may include the loss of caste status when committed with an untouchable, in which case, accoording to belief, the ancestors may feed on the offender's semen for a month. 
  7. ^ 舍利弗阿毘曇論》:「云何邪婬?若有邪行人,若有母護、父護、兄護、弟護、姊護、妹護、自護、法護、姓護、親里護、信要護、乃至花鬘護,若共如此宿,共行欲法;若自妻,非道行;彼業是邪行,若行彼業者,是名邪行人。」
    三法度論》:「問:云何邪婬?答:邪婬者,他、法受、非道行;邪婬三種,犯他受,犯法受,犯非道。問:云何邪婬?問說婬是本,以何等故說邪婬?答:人有二種,出家,及在家;於中出家者,行婬是說惡行;在家,婬非惡行,而邪 是惡行;若在家婬是惡行者,須陀洹行婬應墮地獄,若不爾者,邪為惡行,故經說二種無咎。
    • 問:云何他受?答:他受者,主、親、王,主所受,親所受,王所受,是一切他受。
      • 主有二,有至竟,有少時。至竟者,如方土家法,女屬主,若婬此女,從彼邪婬。少時主者,若女從彼取物,齊限有時,若婬此女,從彼邪婬。
      • 親者,父母、兄弟、舅等,及養女,若棄女取養。
      • 王受者,若無親、無主,而受王稟。
    • 問:云何法受?答:法受者,學、齋、族法,若受學法,是學法受;若受齋法,是齋法受;若受族法,是族法受,是俱中可說。
      • 學法受者,若主前聽學,後犯者是邪,是謂學法受。
      • 齋法受者,若主先聽受齋,後犯者是邪,是謂齋法受。
      • 族法受者,如前說親受,但作經者欲令滿三法故,重說族法受,母、姊妹、女、子婦及同姓,是一切不可犯,犯者邪。
    • 問:云何非道行?答:非道行者,女產、男、不成男,非道行名。
      • 若女新產後,犯道,是非道行;若以力勢,犯未嫁女,是非道行;及婬男、不成男,是謂三非道行。
    ……此中更有餘邪婬,此說云何攝彼?……答:……前已說『離產時女』,若說『女』,當知已說畜生;若說『離產』者,當知已說餘行,是故具說。」
    四阿含暮抄解》:「問:何法婬愚行?答:婬愚行,他、法受、行更婬;婬愚行略三:他他取、去法受、行更婬。……問:是更婬何法?答:更婬,捨婦人所生處,更以餘婬、男兒、山持,更婬名。謂捨婦人所生處,作餘婬,力強婬,男兒行,山持行,是更婬。」
  8. ^ 摩訶僧祇律》:「婦者,終身婦也。私通者,暫交會也。」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言私通者,謂:是未嫁,或嫁夫死,欲行私事,為他遮護。據能遮護,總有十種,謂:父護,母護,兄弟護,姊妹護,大公護,大家護;若無此六,有餘親屬所防護者,名為親護;若婆羅門種,名為種護;婆羅門氏族,名為族護;無斯種族,總名王法護;若有女人,奉法而住,貞心無雜,此名為法護。」
  9. ^ 法蘊論》:「如世尊說:『有欲邪行者,於他女婦,他所攝受,謂:彼父、母、兄弟、姊妹、舅姑、親眷、宗族守護,有罰,有障,有障罰俱,下至授擲花鬘等信,於是等類,起欲煩惱,招誘強抑,共為邪行,不離邪行。』……何等名為於是等類?謂:諸男子,諸半擇迦,諸修梵行。何等名為修梵行者?謂:諸苾芻尼、正學、勤策女、及鄔波斯迦,出家外道女,下至在家脩苦行女,謂:有男子,捨自妻媵,告言:『善賢!放汝自在,脩諸梵行。』彼聞受持,苦行無怠。」
  10. ^ 大毘婆沙論》:「
    • 問:若於受學禁戒女人所,行不淨行,謂:苾芻尼、鄔波斯迦,勤修梵行,及熾然修外道苦行,毀犯彼者,於誰處得根本業道?或有說者:於彼各別所師處得。復有說者:於彼同梵行處得。如是說者:於王處得,彼是國王所防護故。
    • 問:於寄客女人,行不淨行,彼於誰處得根本業道?或有說者:於所寄主人處得。如是說者:於王處得,彼是國王所防護故。
    • 問:於自貨女,行不淨行,於誰處得根本業道?答:若與其價,都無處得;若不與價,於王處得。
    • 問:於未嫁女,行不淨行,於誰處得根本業道?答:若已許他,於夫處得;若未許他,於其父母諸親處得。」
  11. ^ 雜阿含經·一〇四九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殺生有三種,謂:從貪生故,從恚生故,從癡生;乃至邪見亦三種,從貪生,從恚生,從癡生。離殺生亦有三種,不貪生,不恚生,不癡生;乃至離邪見亦三種,不貪生,不恚生,不癡生。」
    大毘婆沙論》:「契經及《施設論》皆作是說:斷生命乃至邪見,皆有三種:一、從貪生,二、從瞋生,三、從癡生。……
    • 云何欲邪行從貪生?謂:此多分,以耽染心,或以財利諸饒益事,於彼彼所,行欲邪行,是名從貪生。
    • 云何從瞋生?謂:如有一,於他有情,有損惱、怨嫌、惡意樂心,欲令污辱,受諸衰損,便於彼所,行欲邪行,是名從瞋生。
    • 云何從癡生?謂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諸婆羅門,應畜四婦,剎帝利三,吠舍應二,戍達羅一;婆羅門等,數若未滿,婬他妻室,亦無有罪,然彼婬時,起屬他想。又此西方,有蔑戾車,名曰目迦,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母女姊妹,及兒妻等,於彼行欲,悉無有罪,所以者何?一切母邑,皆如熟果、已辦飲食、道路橋船、階梯臼等,法爾有情,共所受用,是故於彼行欲無罪,此等邪行名從癡生。」
    眾賢順正理論》:「
    • 邪婬加行,從貪起者,如於他室,起染習心,或為求財,或求恭敬,此等加行,從貪所生。
    • 從瞋生者,如為除怨、發憤,恚心起婬加行。
    • 從癡起者,如波剌斯,讚於母等行非梵行。又諸外道,作如是言:一切女人,如臼、花果、熟食、階隥、道路、橋船,世間眾人,應共受用。又如梵志,讚牛祠中,有諸女男,受持牛禁,吸水齧草,或住或行,不簡疎親,隨遇隨合,此等加行,從癡所生。」
    龍樹大智度論》:「外道經中,……除師婦、國王夫人、善知識妻、童女,餘者,逼迫急難,得邪婬。……無婬女,不以指觸,何況人之婦女。」
  12. ^ 眾賢順正理論》:「總有四種行不應行,皆得名為欲邪行罪。
    • 一、於非境,謂:他所護,或母或父,或父母親,乃至或夫所守護境。
    • 二、於非道,謂:於己妻口及餘道。
    • 三、於非處,謂:於制多、寺中、逈處。
    • 四、於非時,謂:懷胎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有說:若夫許受齋戒,而有所犯,方謂非時。
    既不誤言,亦流至此(要由先發欲行婬故思,於他所攝諸女人所,起他攝想,作欲邪行加行,不誤而行不應行,齊此名為欲邪行業道)。若於他婦,謂是己妻;或於己妻,謂為他婦;道、非道等,但有誤心,雖有所行,而非業道。
    若於此他婦,作餘他婦想,行非梵行,有說:亦成,加行、受用時,並於他境故(於他婦起婬加行及受用);有說:如殺業道,不成,加行、究竟時,前境各別故(於此起加行於餘究竟)。
    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自妻妾受齋戒時),若有侵凌,亦成業道;有說:此罪於所住王,以能護持及不許故;若王自犯業道亦成故,前所說於理為勝。」
    龍樹大智度論》:「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兒、非道,如是犯者,名為邪婬。……問曰:人守人瞋,法守破法,應名邪婬;人自有妻,何以為邪?答曰:既聽受一日戒,墮於法中,本雖是婦,今不自在,過受戒時,則非法守。有娠婦人,以其身重,厭本所習,又為傷娠。乳兒時,婬其母,乳則竭,又以心著婬欲,不復護兒。非道之處,則非女根,女心不樂,強以非理,故名邪婬。」
  13. ^ 正法念處經》:「云何邪婬?此邪婬人,若於自妻,非道而行;或於他妻,道非道行;若於他作,心生隨喜;若設方便,強教他作,是名邪婬。」「次復觀察合大地獄十六別處。……彼見有人,不應行婬,不正觀察,樂邪欲行。……何者邪行?謂:於婦女,不應行處,口中行婬。……於婦女,非道行婬,彼不隨順,自力強逼。……有人,取他兒子,強逼邪行。……有人,若見牸牛,若草馬等,婬道處已,……即便生於人婦女想,而行婬欲。……男行男。……有人,破他軍國,得婦女已,若或自行,若自取已,給與他人,若依道行,若不依道。……有人,不善觀察,若羊若驢,以無人女,是故婬之;彼人,於佛不生敬重,或在浮圖,或近浮圖。……邊地夷人,於姊妹等,不應行處,而行婬欲,彼國法爾,生處過惡。……若比丘尼,先共餘人,行不淨行,毀破禁戒;若人重犯,彼比丘尼。……若人多欲,或於口中,若糞門中,非婦女根,婬彼婦女。……有人,起婬欲心,憶念自妻,婬他婦女。……」「觀大焦熱大地獄處。……若復有人,於攝威儀正行婦女,行其非道。……於沙彌尼作惡行已,心生歡喜,猶故喜樂。……於持五戒優婆夷邊,強行非法,污其梵行,令戒缺壞。……於受戒正行婦女,行非梵行;或時一到、二到、三到、四到、五到,彼人如是不相應行;或於姊妹,或於同姓,或於香火,或香火婦,或知識婦,誑誘邪行。……比丘貪染心故,不相應行,以酒誘誑,持戒婦人,壞其心已,然後共行,或與財物。……有人,燒香索婦,把手相付,彼婦無過,心生厭賤,強與作過,既與過已,猶故喜樂,而共行欲。……於離外染境界繫縛,貪欲瞋癡三煩惱軟,修善之人,而遣婦女,勸誘令退。……有善比丘,……入所信家,而彼舍主,邪婬婦人,語言比丘:共我行欲,若不肯者,……彼人如是誑善比丘,令退正道。……侵近善比丘尼,或時荒亂,國土不安,於比丘尼,正行持戒,而是童女;因時不安,強逼侵犯,污其淨行。……或因酒醉,或復欲盛,婬姊婬妹。……有人,於女姊妹,在齋會中,見惡邪法,而共行欲;從婆羅門,聞是邪法:『女若憶男,而男不取,則得大罪。』……」
  14. ^ *José Ignacio Cabezón. Thinking through Texts: Toward a Critical Buddhist Theology of Sexuality. [2017-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1). Instead, in the earliest scriptural sources – in the sutras – sexual misconduct is understood simply as adultery: a man taking another's wife as a sexual partner...Now the obvious historical question then becomes this: If the early doctrine of sexual misconduct is so simple and elegant, when and why did it get so complex and restrictive – that is, when do we find the transition to 「organ/orifice mode」? The answer to the 「when」 question is simple. We don't find any examples of the more elaborate formulation of sexual misconduct before the third century CE. 
    • 覓寂比丘. 南傳佛教在家居士須知——歸依、受戒、持戒與布施修福篇. [2017-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21). 在《長部新解疏》解釋如下:「……而在此是以從事非正法〔淫慾〕的目的,由思生起運用身門以道入道的非梵行。在五學處的欲邪行,應當如上所說的,而以思違犯不可行淫的對象〔不應行處;構成邪淫的對象〕,與諸欲邪行相結合。此中,不可行淫的對象對諸男子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女人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在諸女人當中,有護女和有罰女二(種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
      有些人說:『有非時、非處、非分和非法四種邪行。』他們說:只有在遍計夫主後才違犯的。然而並非在可行淫處(合法的夫妻關係)的運行而生起違犯邪行的(,所以他們的主張並非正確)。當知在這兩種(非梵行和欲邪行)違犯在對無德者為小罪;在對具德者為大罪。而且即使在侵犯(強暴)無德者而違犯的,也是大罪。在兩者有等同欲的情況者為小罪;即使等同欲的情況,由煩惱和方式的柔弱者為小罪;剛強者為大罪。
      在非梵行學處有兩種構成要素:『想行淫的心,以及以道入道。』而在欲邪行有四種構成要素:『是不可行淫的對象,對那(對象)有行淫的心,行淫的加行〔努力〕,忍受以道〔性交管道〕入道。』如此四種構成要素是在諸註釋書所說的。」
       
    • Bhikkhu Bodhi. Going for Refuge & Taking the Precepts (The Five Precepts). 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1981 [2017-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18). 
    • 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 Uposatha Sila 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齋日八戒). 1993 [2017-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07). There are four factors of the third precept (kamesu micchacara)
    1. agamaniya vatthu — that which should not be visited (the 20 groups of women).不能侵犯者(有20種類型的女人)
    2. asmim sevana-cittam — the intention to have intercourse with anyone included in the above-mentioned groups. 對上述對象有性愛的意圖
    3. sevanap-payogo — the effort at sexual intercourse. 性愛的行動
    4. maggena maggappatipatti — sexual contact through that adhivasanam effort. 經由行動的性接觸
  15. ^ 15.0 15.1 瑜伽師地論》:「欲邪行業道事者,謂:女所不應行;設所應行,非支、非處、非時、非量;若不應理,一切男及不男。」
    「若行不應行,名欲邪行。或於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
    • 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
    • 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
    • 若穢下時,胎圓滿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或有病時,謂所有病匪宜習欲,是名非時。
    • 若諸尊重所集會處,或靈廟中,或大眾前,或堅鞕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隱,如是等處,說名非處。
    • 過量而行,名為非量,是中量者,極至於五,此外一切,皆名過量。
    • 不依世禮,故名非理。
    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攝。」
    遁倫瑜伽論記》:「言『若自行欲、若媒令他』等者,薩婆多,必由自身,方成欲行;《成實》,自作、令他作,並成邪行。今依此論,同《成實》解。」
  16. ^ 16.0 16.1 北宋日稱馬鳴集《十不善業道經》:「云何欲邪行?於此罪中,而有四類:非處,非時,非分,非往。
    • 非處者,謂:於諸佛、菩薩經像,和尚闍梨,父母所止,或相隣近,皆所不應。
    • 非時者,謂:於晝日,或偶月事,懷妊新產,彼不樂欲,及病惱等,或受淨住八關齋戒,皆非其宜。
    • 非分者,謂:於面門,及以非道,童男處女,自執持等,俱不應作。
    • 非往者,謂:於他妻,及比丘尼,親族異趣,及衒賣等。設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應理,如上當知。」
    北宋日稱龍樹集《福蓋正行所集經》:「如《造作福業經》說:『……欲邪行者,非親族家,衒賣里巷,生染欲處,皆不應往;或他親眷,常所守護,巧設方便,遺其珠瓔;或他遭難,而生強逼,如是起心,乃至所作,是人名為得邪欲罪。』」
    菩提道次第廣論》:「馬鳴阿闍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嬰童、腿逼及手動。』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謂口、穢道及童男女前後孔戶,並其自手。』」
  17. ^ 龍樹大智度論》:「若以力,若以財,若誑誘;……如是犯者,名為邪婬。」
    瑜伽師地論》:「『欲邪行者』者,此是總句。……『若由凶詐』者,謂:矯亂已,而行邪行。『若由強力』者,謂:對父母等,公然強逼。『若由隱伏』者,謂:不對彼,竊相欣欲。」
  18. ^ 龍樹大智度論》:「問曰:若夫主,不知、不見、不惱,他有何罪?答曰:以其邪故,既名為邪,是為不正,是故有罪。復次、此有種種罪過,夫妻之情,異身同體,奪他所愛,破其本心,是名為賊。復有重罪,惡名醜聲,為人所憎,少樂多畏,或畏刑戮,又畏夫主、傍人所知,多懷妄語,聖人所呵,罪中之罪。」
  19. ^ 僧祐出三藏記集》:「《優婆塞五戒略論》一卷(一名《優婆塞五戒相》)……宋文帝時,罽賓三藏法師求那跋摩,於京都譯出。」《出三藏記集·求那跋摩傳》:「頃之於祇洹寺譯出眾經:《菩薩地》、《曇無德羯磨》、《優婆塞五戒略論》、《三歸及優婆塞二十二戒》。」
  20. ^ 劉宋求那跋摩譯《優婆塞五戒相經》:「若優婆塞共婬女行婬,不與直者,犯邪婬,不可悔;與直,無犯。」
  21. ^ 曇無讖譯《優婆塞戒經》:「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唯三天下,有邪婬罪,欝單曰無。
    • 若畜生,若破壞,若屬僧,若繫獄,若亡逃,若師婦,若出家人,近如是人,名為邪婬。出家之人,無所繫屬,從誰得罪?從其親屬,王所得罪。惡時,亂時,虐王出時,怖畏之時,若令婦妾,出家剃髮,還近之者,是得婬罪。若到三道,是得婬罪。
    • 若自,若他,在於道邊、塔邊、祠邊、大會之處,作非梵行,得邪婬罪。
    • 若為父母、兄弟、國王之所守護,或先與他期,或先許他,或先受財,或先受請,木埿畫像,及以死屍,如是人邊,作非梵行,得邪婬罪。
    • 若屬自身,而作他想,屬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婬。」
    明朝智旭注《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X38n0694):「自婬者,自作汙行。教人者,勸他作汙染行,如媒嫁等事。……或有一種別異煩惱,教人於自身行婬。……非道者,如《善生經》云:『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釋曰:此六皆不順世間道理,故名非道也。……非女者,或是男子,或黃門二根。處女者,未曾嫁人,又非己所攝受。他婦者,屬他所攝。自身者,令他人於自身,或大便道,或口中,作不淨行。」
  22. ^ 優婆塞戒經》是大乘佛教的《善生經》,特別規定需二十位僧眾方能受此戒,故本經雖盛行中國,卻不傳授此戒。
  23. ^ 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4. ^ 馬哈希尊者《轉法輪經講記》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在此應解釋何謂「邪淫」。有二十種女性,任何男性都不應與之發生性關係。詳細地說,若男性和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係,便構成邪淫:在父親、母親、〔父母親、〕兄弟、姊妹、親戚、宗族長輩或同參道友監護下的少女、已婚女子以及已訂婚的少女;已婚或訂婚的女子,若和其他男子有性關係,也構成邪淫。能避免如此的不善業,即是正業。